勞動部已建置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,歡迎各界多加利用。勞動部表示,鑑於近來各界對於《勞動基準法》之現行規定及「一例一休」、「每週二例」草案有所討論,部分人士或有誤解。為使各界更瞭解《勞動基準法》現行規定及不同版本修正草案計算加班費的差別,特別建置了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提供試算參考。



勞動部建置的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已於105年7月20日上線,歡迎各界多加利用及試算加班費金額。

   

勞動部表示,鑑於近來各界對於《勞動基準法》之現行規定及「一例一休」、「每週二例」草案有所討論,部分人士或有誤解。為使各界更瞭解《勞動基準法》現行規定及不同版本修正草案計算加班費的差別,特別建置了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提供試算參考。

 

勞動部同時表示,因本系統為初步建立的版本,若民眾使用上或發現程式上有不周延之處,歡迎來電告知業務單位(02-85902734~35),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。
 

※加班費試算系統:http://labweb.mol.gov.tw/

   

 法令依據及解釋: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30條: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。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32條: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1日不得超過12小時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

現行規定

相關說明:
    • 勞動基準法第24條: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,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
      其標準為:
      (1)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。
      (2)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。
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36條、第40條: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。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,該日應加倍給薪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

一例一休草案

相關說明:
    • 勞動基準法第24條: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,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及休息日工作者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
      其標準為:
      (1)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。
      (2)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。
      (3)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。
      (4)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,4小時以內者,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。
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36條、第40條:勞工每七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,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,該日應加倍給薪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

兩例假草案

相關說明: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36條、第40條: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例假。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。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,該日應加倍給薪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

來源/勞動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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